?把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列入今年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范圍,受到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的高度關注。“張德江委員長作的常委會工作報告,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當中明確提出今年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研究修訂行政監察法。”3月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
“法令者,治之具。”拍蠅打虎也罷,宣戰“鐵帽子王”也好,要使權力謙抑、權益得彰,唯有嚴肅法紀、厘清規矩。2015年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都離不開反腐敗的制度化與法制化。
早在1999年的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上,著名學者、時任上海社科院院長的全國人大代表張仲禮提出法治反腐觀點,并提交了《建議制定國家“反腐敗法”的議案》。此后,伴隨著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有人說,對于公權力來說,應該是——法律讓其不敢腐、制度讓其不能腐、信仰讓其不想腐。這話也許未必科學,卻也道盡法制建設之于反腐敗的價值與意義。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基本建成,但現有法規制度亟待跟上世易時移的現實:譬如反腐形勢的變化、反腐程序的完善、反腐效能的保障等。去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刑法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條文進行了完善,其實已經在落實中央的反腐立法要求。
反腐敗國家立法之所以備受關注,離不開以下幾個原因:一則,從今年政協報告首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到政府工作報告強調“有權不可任性”,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反腐”已成為事關國計民生的高頻熱詞。據《2015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報告指出,2014年,中國城市居民生活滿意度總體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對反腐敗滿意度升幅最大。由此可見,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是持續深入反腐敗斗爭的現實所需。
二則,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依法反腐”成為必由之路。反腐會否成為“一陣風”?“多打虎、打大虎”的“任性”能否有穩定預期?這些問題都需要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來回答。推進反腐國家立法既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也是因應頂層設計“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三則,有關反腐立法的地方實踐已經過了“摸石頭”階段。前年,汕頭、珠海兩個經濟特區率全國之先出臺預防腐敗條例,為中國反腐防腐立法的開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汕頭和珠海各自的預防腐敗條例中,對“裸官”、“官二代”、“三公經費公開”、“財產申報”、“國企腐敗”等熱點敏感問題均作了詳盡的規定。此外,美國有《聯邦貪污對策法》,英國和新加坡有《防止貪污法》,俄羅斯有《反腐敗法》,韓國有《腐敗防止法》……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亦是國際慣例。這些年,從《北京反腐敗宣言》到APEC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從國際視野來看,反腐國家立法也是加強相關領域全球合作的前提與基礎。
“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反腐敗國家立法構筑起權力籠子,有權才能真正“不敢”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