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當前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是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培養造就大批優秀人才的根本保證。改革開放30多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亟待解決。中央頒布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標志著新一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經拉開序幕,為攻堅克難,著力解決積弊已久的頑癥痼疾注入了強大的動力。
當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處于不進則退的關鍵時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李源潮同志在貫徹《規劃綱要》座談會上,把這個階段定位為“攻堅克難、重點突破、完善機制、全面深化的關鍵階段”。這一論述準確地把握了新時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現狀及發展規律。
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經從整體推進向重點突破轉變,從方式方法、程序規則等一般意義上的改革,向深度和廣度上拓展,逐漸觸及利益分配、體制機制等深層次的問題。通俗一點講就是干部人事制度好改的都改了,現在碰到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因此,面臨的矛盾和問題更加突出,牽涉的利益關系更加復雜,難度和風險進一步加大。
為此,筆者建議——
一要擴大干部工作民主。我們堅持和發展的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不能照搬西方民主那一套。在干部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干部工作中的貫徹和體現。干部生活在群眾中間,他們的優劣和功過是非,群眾最清楚、最了解,也最有發言權。要規范初始提名制度,堅持完善全委會推薦重要干部制度,充分發揮全委會成員作用,按照民主提名、公開提名、責任提名的要求,積極改進人選推薦提名辦法,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質量。對于不同的提名方式,制定相應的提名程序和工作流程,增強提名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破除“暗箱操作”,提高科學性。
二要提高干部考察質量。考核是指揮棒,直接引導干部的價值觀和事業觀。要健全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考核評價機制,完善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方法,創新考察手段,增強考核的科學性,真正把人看準識透。堅持干部形象看測評,讓熟悉干部工作和生活的基層職工、服務對象參與,通過正向測評與反向調查相結合的方法考準考實干部的“官德”。堅持考核結果重運用。根據考核結果,及時對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提拔重用,對群眾不滿意、工作不稱職、能力不勝任的干部進行調整,進一步落實群眾的“四權”,增強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加大競爭性選拔力度。通過競爭選人用人、優勝劣汰,是保證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有效途徑。引入競爭機制,就是要在干部中營造比政治品德、比能力素質、比工作實績、比精神狀態的氛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干部選拔方式,是干部和群眾認同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舉措。
要把好質量關,提高競爭性選拔的公信度,把干部考準選優。強化實績導向,堅持從實績看德才,憑德才用干部,防止單憑考試、演講得分取人的傾向,讓干得好的人考得好、能力強的人選得上。健全差額選拔干部制度。明確差額選拔的適用范圍,合理確定差額比例,規范具體操作辦法,推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探索建立地方黨委差額票決干部制度。
四要解決干部能上能下問題。建議建立健全“干部能下”的相關制度。將“干部能下”的改革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由“人治”到“法治”的轉變,用制度去規范約束,避免隨意性和人為因素的影響。研究制定調整不稱職干部工作實施辦法,細化、量化不稱職的標準,增強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行領導職務任期制,堅持法定任期與分類考核末位淘汰相結合的任中淘汰制,即在任期過程中對干部進行分類考核,對連續考核結果處于末位的實行一定比例的降職免職。積極推行引咎辭職制度、責令辭職制度和彈劾制度。對有明顯過失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干部,要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要求其本人引咎辭職或責令其辭職。
建立完善“干部能下”的各項配套措施。如社會保障機制、轉崗(離崗)培訓機制、再上崗機制等,使下的干部既能解除生活上的后顧之憂,又能通過有針對性的培訓,提高素質或通過市場調節重新上崗。根據個人的情況和工作需要,因人施用,用其所長,妥善安排好工作,實現人和事、能和位的最佳結合。
五要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關鍵是對選人用人權的監督,要明確責任主體,嚴格區分責任,落實懲處措施,真正實現權力行使到哪里,監督就跟進到哪里,制度就規范到哪里。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監督。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提醒教育。
著力抓好監督制度的貫徹實施,做到凡是追究的情況,都要責任到人、追究到位;凡是需要報告的事項,都要認真審核,嚴格入口監督;凡是民主評議的結果,都要充分運用,獎優懲劣;凡是離任的市縣委書記,都要及時檢查,不搞下不為例。堅持有案必查、查必深入、查必有果。要著眼于解決用人上的違規違紀行為,對拉票賄選、買官賣官、帶病提拔和帶病上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違規用人典型案件問題,堅持有舉必查、查實必處、糾必到位、失職追責。